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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05-12
智能电视
开机广告
侵权
公益诉讼案
作者:章晗
[1]
2019年3月16日,原告江苏省消保委接到南京市一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被告系“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的经营者,在销售相关产品时并未向消费者提示,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销售的上述品牌智能电视产品中加载了开机广告功能。根据调查结果江苏消保委向被告发送了整改通知,并集中约谈了包括被告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大部分智能电视生产厂商先后向原告发送整改情况回复函,但是被告未积极整改。原告江苏省消保委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判决被告在销售带有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时以显著的方式提示或告知消费者其产品存在开机广告;二、依法判决被告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生产和销售的“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加载了开机广告,并通过互联网不断更新广告内容,消费者开机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且该广告直到播放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法院认为,这一情形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从技术角度看,智能电视在开机期间播放广告,完全可以做到播放广告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被告答辩称电视开机时需要热机等待,如不播放广告会出现黑屏,与事实不符。法院判决:被告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于2021年1月5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全国第一起因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权公益诉讼案,不仅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还可能对未来智能电视行业的发展产生引导作用。我国法律虽然并不禁止广告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送广告或者其他商业信息,但广告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拒绝权(选择权)。本案中,消费者观看电视开机广告的选择权受到了限制和侵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消保委作为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充分履行了公益职责。市场的繁荣离不开各个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商家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采用新的商业营利模式无可厚非,但不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需承受相应的代价。
审稿人:雷春红
[1]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